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大学经营性用房出租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资产是指温州大学协议出租给温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运营的为满足学校师生学习、生活等需求在校园内规划的各类服务性商业网点及部分校内体育场馆、校外部分房产。资产出租是公司将上述资产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招租管理
第三条 招租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原则。由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提出招租具体事宜,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租。
第四条 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不低于评估价。
第五条 公开招租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因特殊原因,要求采用其他招租方式的,必须书面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资产出租需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刊登招租公告,公开披露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招租条件、招租底价、公告日期、时限等招租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招租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招租结果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第七条 投标方违反招标规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被没收的履约保证金及收缴的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作为资产经营公司收入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租的资产出租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对擅自出租资产及违反公开招租规定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招租完成后由资产运营管理部代表资产公司与承租方签订合同。
第十条 签订合同前,承租方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租金。逾期不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司有权通过其他形式重新确认承租方。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须携带的资料:
(一)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承租方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委托人、法人及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二)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资产租期一般为1到3年,最长不超过5年,出租到期后,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内不得转租他人。一经发现,收回出租用房,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剩余租金及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加强资产出租合同和租金、物业费等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租赁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出租台账管理制度,对租金、物业费等收入应按照合同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在下一轮招租中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对于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提前终止等原因收回的资产,应重新公开招租。
第四章 承租人管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要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
第十八条 除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外,人为原因造成资产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如遇市政规划和学校发展规划需要拆迁,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资产公司不作任何赔偿。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承租人必须在期满7天内腾空并交回出租资产,逾期承租人的物品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承租人按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租金,超过一个月者,公司将按日计算滞纳金并公司有权收回出租资产,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违反合同有关规定公司将有权收回出租资产,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为规范商业网点经营户商业行为,满足师生生活需求,保障食品、卫生及消防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另行制定《商业网点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作为签订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资产租赁情况需定期向学校国资处报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委托资产公司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出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资产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2018年7月15日